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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bumenguizhang-2009-000256 | 主题分类: |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与老干部处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费计发标准 | ||
| 文号: | 关键词: |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辞职辞退费计发标准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自治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实施,人员工资构成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辞职、辞退费计发标准构成已不适用。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7月1日新工资制度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费计发标准构成通知如下:
一、辞职辞退费标准
1、执行宁人发[2004]141号文件规定的,其计发标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地区补贴之和。
2、执行宁劳人(干)字[1992]366号和宁劳人(干)字[1993]138号文件规定的,其计发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地区补贴之和。
3、执行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规定的,其全额工资计发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技术等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性补贴(生活补贴、保留地区补贴)之和。
4、执行宁人发[2003]118号文件规定提前离岗的,其离岗时基本工资计发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技术等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
二、其它问题
1、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计发辞职、辞退费和离岗时的基本工资,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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