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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03-315-2011-000056 | 主题分类: | 市管科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1-08-12 | |
| 名称: |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 ||
| 文号: | 关键词: | ||
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
永工商市字〔2011〕号
各科、所、队:
“限塑令”实行三年来,永宁县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总体安排部署,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将“限塑”工作纳入市场监管的日常工作之中,层层签订责任书,努力构建“限塑”长效监管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把“限塑令”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银川市工商局《关于集中开
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工商市字〔2011〕180号)精神,县局决定从2011年8月5日开始,在全县集中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限塑”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限塑氛围
1、要进一步提高对“限塑”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实行局领导包所、工商所划片分段包干责任制,将监管责任划分为局、所、市场开办者、经营户四级,层层签订“限塑”监管责任书和承诺书,形成工商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职能科室分工抓,工商所重点抓,市场开办者直接抓,经营户配合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限塑令”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重要作用,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3、要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限塑令”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效果,在市场醒目位置重点宣传提示国家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有关内容。要求市场开办单位对场内经营者加强教育,做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集贸市场要设立“限塑”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市场内公示,动员广大消费者自觉参与“限塑”工作。
4、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在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主动与质检、发改委等部门积极协作,健全监管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二、严把市场准入,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和监管
各科所要依据职能,严把登记注册关,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当事人,要从严把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把从事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作为检查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者要开展一次全面的集中清查行动。重点是检查塑料袋生产、销售企业是否有合法的证照;检查经营者是否停止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要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塑料袋生产企业,重点查处生产非法塑料购物袋的小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集贸市场检查力度,推进“限塑”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针对集贸市场超薄塑料袋问题较多的情况,要积极指导和认真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责任,建立健全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每个市场的市场开办单位至少要设一名以上“限塑”工作专管人员,并与经营者逐户签订“限塑令”承诺书,细化违约责任。坚持有堵有疏,鼓励和引导市场开办单位或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合格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并以超市模式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农贸)市场内经营者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依法追究市场开办单位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强化市场监管力度
各科所要把“限塑”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来抓,不断加强“限塑”整治工作力度,努力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属地管理,不断完善市场巡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等体制机制建设。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市场内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坚决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市场开办单位予以查处,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教育一批,带动一片”。在查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过程中,要注意追根溯源,强化源头治理,发现非法制售超薄塑料购物袋重大案件线索,及时追查,端掉生产窝点。对各类超市、商场、小商品交易市场等其他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要继续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强化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自觉性,有效防止违规行为反弹。
五、强化工作督查,认真总结整治成效
各科所要强化“限塑”整治行动的执行力,强化督促检查,认真落实“限塑”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局将不定期对“限塑”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或者专项抽查。各工商所要认真统计三年来的工作成效,将表1、表2于8月19日前上报市管科,市管科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总结,连同附表1、附表2于8月20日前报送到市局市管科。
附件:
2、“限塑令”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限塑令”实施三年成效统计表
单位:
附件2:
“限塑令”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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