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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4051510-2009-000014 | 主题分类: | 市场合同类 |
| 发布机构: | 市管科 | 发文日期: | 2009-06-18 |
| 名称: | 关于在全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意见 | ||
| 文号: | 关键词: | 关于在全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 | |
宁工商市字[2008]158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开发区工商局:
为提高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效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8]10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是市场信用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主要手段,是促进市场繁荣和文明的治本之策。也是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合理配置执法资源,依法实施科学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广大经营者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级工商机关要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来抓,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尽快建成我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全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具体包括:
(一)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
(二)其他虽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者的商品交易市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领导,自治区工商局成立全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马云海,副组长:杨京,成员:黄应福、樊胜邦、杨丽静、云中、杨万海、刘定国、白国英、宋文忠、温青林、顾在华、李世虎、徐秀香、马耀华、王明政、王为民、马慧琴、王登明、张绪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处,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各市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全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分五个阶段实施,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第一阶段:培育示范市场 (2008年6月15日至12月30日 )。
地市工商局采取抓试点的办法,先行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其他市县局可参照试点单位工作时间要求,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
1、做好示范市场的培育工作,银川市确定3个市场、其他市各确定一个市场作为示范市场;
2、指导协调市场开办单位完善各种制度;
3、对示范市场内经营者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4、指导示范市场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信息采集和
录入工作;
5、遵循随此文一同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
(暂行)》和区局即将制定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认真研究提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业务需求,切实做好示范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登记 (2009年1月30日至3月30日 )。
各市县工商局要对辖区市场进行排查摸底、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组织学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在全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工作方案》,明确市场分类监管工作的要求和工作目标;
2、通过查阅市场档案和实地走访,对辖区所有市场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对市场开办单位(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场内经营者的信息予以采集,建立档案;
3、对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场,督促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使市场开办单位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4、自治区工商局依据《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即将制定下发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设计和开发工作,并在示范软件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第三阶段:进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 (2009年4月1日至6月30 日 )。
各市县工商局在收集确认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认定工作。
1、确定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名单;
2、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全管理机构,完善制度;
3、组织开展场内经营者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4、收集市场信用信息,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信息进行录入;
5、确定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
(四)第四阶段: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根据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1、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2、对市场开办单位和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3、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4、积极推进市场信用联网工作,完成区、市、县及工商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的四级联网。
(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
在全面完成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联网和商品交易市场日常监管软件的推广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对全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
五、工作责任分工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分级负责、三级联动”的原则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级工商机关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自治区工商局
1、研究部署全区市场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2、制定全区市场信用分类认定标准;
3、在全区统一的综合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商品交易市
场信用分类监管子系统;
4、制定数据库标准,建立数据库,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
管信息化建设;;
5、组织开展对基层监管系统操作人员技术培训;
6、督促指导基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7、组织检查验收。
(二)地市工商局
1、制定本辖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2、做好示范市场的培育工作,总结经验;
3、组织市场调查,确定实施市场信用分类市场名单;
4、指导市县局(分局)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5、审核市县局市场信用分类认定结果;
6、做好市场信用信息反馈和披露工作。
(三)市县局(分局)
1、细化本辖区市场分类监管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
2、调查摸底,确定实施市场信用分类市场名单;
3、负责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4、收集、审核录入市场及场内经营者信用信息;
5、进行市场信用初步认定;
6、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7、组织开展星级诚信个体户创建活动;
8、及时复查核审市场及经营户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 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各级工商机关要把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安排,细化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标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限要求稳步推进。
(二)抓好试点,有序推进。要通过抓示范市场,总结经验,完善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各市局要明确试点工商所和市场,加强与市场开办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边试点、边改进、边完善,做到有的放矢,有序推进。
(三)抓住关键,落实责任。要抓住落实市场开办单位职责这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夯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审查场内经营者资格;定期检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进场商品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市场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市场开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创新巡查,提高效能。要进一步创新市场巡查方式,全面推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巡查到位。要充分运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提高巡查监管效能,通过加强日常巡查,认真查验市场开办单位履行职责、经营户落实自律制度等情况,根据市场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巡查措施。要不断提高巡查水平,及时发现失信行为,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惩处失信行为。
(五)注重长效,完善机制。坚持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按照精确监管、动态监管和长效监管的要求,注重将这项工作与企业信用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等其他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商品交易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市局要将示范市场名单和试点方案于7月20日前报区局市场处,在试点阶段将示范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情况、认定办法、试点工作经验及时上报。2009年1月开始,各市工商局分阶段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区局市场处;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
附件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的说明
附件三: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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