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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410-2009-000024 | 主题分类: | 规章及政府规章 |
| 发布机构: | 商广科 | 发文日期: | 2009-06-03 |
| 名称: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
| 文号: | 关键词: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 商行政管理充第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据地县级对上工商行政同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第三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不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第四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不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五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市及计划单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第六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向印制单位出示以下证明: (1)企业和个体我商户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企业和个人适用此款。 第七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示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第八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印制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印制单位与商标印制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若所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港澳台企业或俱适用此条。 第九条 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应当严格核查以下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印制。 (1)商示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齐全。 (2)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 (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 (4)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的,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制。 第十条 商标不印制委托人委托同一印制单位印制同一商标已经提交过证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同的证件。印制单位应查对以前的证件,并将每次印制的民政部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包括: (1)登记建档制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应登记造册,记载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证明文件的项目,连同商示注册证复印件、商。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3)废次商标标销毁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4)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档标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商行政同关应视情节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认及印版模具,情节严重的,并可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收缴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 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商标法>>、 <<商标法产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单位予以自理并缴印制单位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直接现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违反本法办法规定而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的,应同时强制变更其经经济范围,在营业执照中取消“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 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 ”资格的,不得承接印制商标业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和印版模具,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城乡个体一工商户管理行条例实施细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中有关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商标印制委托人”系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商标印制单位”系指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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