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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61005-2009-000001 | 主题分类: | 提交材料规范 |
| 发布机构: | 企业科 | 发文日期: | 2009-06-08 |
| 名称: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 ||
| 文号: | 关键词: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石嘴山市红盾信息网“政务公开栏”(http://www.ss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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