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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61005-2009-000002 | 主题分类: | 提交材料规范 |
| 发布机构: | 企业科 | 发文日期: | 2009-06-08 |
| 名称: |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 ||
| 文号: | 关键词: |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 |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石嘴山市红盾信息网“政务公开栏”(http://www.ss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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