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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6100505-2009-000065 | 主题分类: | 提交材料规范 |
| 发布机构: | 企业科 | 发文日期: | 2009-06-10 |
| 名称: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 文号: | 关键词: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相关材料可以查询石嘴山市红盾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网址:http://www.sss.gov.cn 联系电话:0952-2011344,0952-2013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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