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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6100505-2009-000066 | 主题分类: | 提交材料规范 |
| 发布机构: | 企业科 | 发文日期: | 2009-06-10 |
| 名称: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 文号: | 关键词: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为单位的,提交该单位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变更质权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出质人和原质权人就变更质权人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2)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5、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出质人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3)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仅针对有限公司):(4)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 相关材料可以查询石嘴山市红盾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网址:http://www.sss.gov.cn 联系电话:0952-2011344,0952-2013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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