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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625-2009-000001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发布机构: |
财务科 |
发文日期: |
2009-06-08 |
| 名称: |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 |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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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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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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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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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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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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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特急计价格[1999]1707号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4]92号
宁价(费)发[1996]205号
宁价(费)发[1999]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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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注册登记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的
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的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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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
超过部分按0.4‰收取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3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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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金),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1000万元的
超过1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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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户
增加部分按0.8‰收取
超过部分按0.4‰收取
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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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检验
企业法人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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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次(本年度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费的,不收年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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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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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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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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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登记费
2.变更登记费
3.临时性营业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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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户
10元/户
1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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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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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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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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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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