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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27111-090501-2009-000008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市个私协 | 发文日期: | 2009-06-18 |
| 名称: |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 ||
| 文号: | 关键词: |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 |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个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协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树立增收节支意识,依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经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石嘴山市个私经济协会财务管理原则是:遵守会计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协会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合理调控协会资金,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第三条 协会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协会的全部经济活动负责。 第五条 协会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和银行账户,并配备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直属分会实行报帐制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 协会财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规定,对协会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检查; 2、依照协会收入来源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保证和监督协会业务活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序时记载、日清月结,不许白条抵库; 4、要确保协会财产、资金真实、准确、完整。 5、财务工作人员如有工作调整、离职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办理财务交接、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第七条 协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允许多头多家开户,协会帐户、帐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它单位、个人使用。 第八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并接受各协会登记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及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协会被社团登记主管机关解散、撤销处理或自行解散,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三、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协会收入是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协会的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 2、政府补助收入; 3、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4、经营性收入及有偿服务收入; 5、各基层协会按比例上缴会费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如利息)。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入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要求,依据《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收取的会费及其他收入必须严格按收费标准、项目收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和强制性收费。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库,统一纳入协会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四、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协会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协会的支出范围: 1、业务活动成本,是协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管理费用,是协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协会的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3、其他费用,是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四条 协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协会支出严格按照《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用于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协会日常工作支出实行秘书长(经办人)审核、主管领导(会长)审批制;大项费用如:固定资产、专用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支出规定范围的,要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直属分会的大型活动和经费支出,需先制定计划、编制预算,报请上级协会批准。 五、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固定资管理办法》,要建立帐簿,实行专人管理、共同监督、年终清点。 第十八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的财产应由协会的财产管理人员登记,使用部门签字,财务人员建立辅助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计划,协会会长审批、财务部门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起点和使用年限要求,做好新购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对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由主管协会工作会长及相关管理人员同意,调出双方办理好调拨手续。对资产发生损坏、报废、丢失时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照价比例赔偿,对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属自然损坏、老化的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程序办理修理、报废手续。属于人为损坏、照价比例赔偿。未经领导、会议研究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决不允许擅自购置、处理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调离协会的人员必须交清原配发的固定资产,方可调离。 六、 协会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档案、登记、查阅、销毁清册,使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格损毁、散失、泄密。 七、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票据管理制度 一、协会的收费票据必须是经过财政或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监(印)制。提供的专用收费票据不允许自设、自定收费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二、填写收费票据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大小写金额相符。一户或一个单位分别填制,不许一票多户、多人。 三、对领用的收费票据,要建立台帐,专人管理,计划领用、定时核销。同时建立本协会内部的票据领用、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和票款分离等票据管理制度。 四、对丢失、损失的票据等问题要查清原因,专题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五、 票据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时,应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填制移交清单,做好票据移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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