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索引号: | 227111-090515-2009-000001 | 主题分类: | 会员之窗 |
| 发布机构: | 个协 | 发文日期: | 2009-06-21 |
| 名称: |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 ||
| 文号: | 关键词: |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 |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简称石嘴山市个私协会。 第二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在中共石嘴山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由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组成的经批准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全市个体私营企业会员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石嘴山市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起到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作用。 第五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设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8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任务是: (一)教育并组织个体私营企业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维护个体私营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个体私营企业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交流经验,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会员在经营中的问题; (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企业会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私营企业会员的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 (七)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私营企业会员的生活; (八)开展对外交流,加强与兄弟协会及港、澳、台地区和石嘴山市政府有关组织及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九)完成市政府或其他领导机关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石嘴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菅者及从业人员,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规定的相应待遇;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争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生产经营者,坚持“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五)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勤俭自强; (七)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教育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员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二)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各市、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同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理事会; (三)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领导机构,均由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理事会,向同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协会、分会和会员的意见,下级协会、分会应当向上级协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六)凡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理事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 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及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章 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通过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六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县(区)按行政区划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各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团体会员。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下设分会,分会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按行业或经济区划设自管组织。 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分会。 第二十二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同级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规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并报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备案。 笫二十三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通过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 (四)聘请本地区个体私菅经济协会名誉会长; (五)讨论、决定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经同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二十七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会成员,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九条 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上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和县(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其经费来源: (一)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比例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拨付;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有关部门及会员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三十四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终止提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有效。 第三十五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石嘴山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石嘴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
Copyright 2009 xxgk.ngs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盗版必究 宁ICP备 05000600
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宁夏工商局信息中心 成都酷源科技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